總指導神師
委任
本會得提名神父、執事、修士、修女或教友,並經本港教區主教委任
後,為本會之總指導神師。
任期
- 總指導神師任期為五年。
- 若總指導神師在任期間出缺,得由本港教區主教委任代表人選,
代行其職務。
權責
- 總指導神師代表香港教區主教出席本會會議。
- 總指導神師得以本會名義聘請牧民工作者。
職責
- 提供牧民及神學之指導。
- 聯絡各團體會員之指導神師。
- 指導牧民工作者之牧民工作。
- 協助本會策劃及組織各項工作與活動。
- 協助有關本會之管理事宜。
- 列席議會常務會議。
- 列席幹事會常務會議。
- 為大專牧民計劃委員會之當然委員。
- 為章則委員會之當然委員。
指導神師
定義
團體會員神師為本會之當然指導神師
牧民工作者
定義
為總指導神師以本會名義聘請,協助總指導神師推行牧民工作。
職責
(一) 為各團體會員及幹事會提供牧民協助。
(二) 為大專牧民計劃委員會之當然委員。
任期
牧民工作者之任期最少為兩年。
牧職人員
牧職人員包括神師及牧民工作者。
神師 | 葉寶林 神父 |
牧民工作者 | |